低價中標,相信大家都了解過。有些公司很多就靠著“殺價”來拿標的。很多招標人,也很吃這一套啊!今天咱不來討論低價中標的后果,咱來說說什么是異常低價?如何取判定?可以直接否決嗎?
1.到底什么是“異常低價報價”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且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被認為屬于異常低價。該定義明確了兩個關鍵要素:
一是報價顯著低于其他合格投標人;
二是這種低價可能對產品質量或誠信履約產生負面影響。
2.怎么去判斷“異常低價報價”
一般而言,評標委員會會將投標人報價與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報價對比。若報價顯著低于平均水平,就可能被初步認定為異常低價。
在部分項目中,當投標人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投標報價平均值的50%,或低于通過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次低供應商投標報價的 50%,亦或是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的45%,都可能觸發異常低價審查程序。不過,具體比例會因地區、項目類型而有所差異。同時,評標委員會還會結合項目成本構成、市場行情等實際情況,判斷低價是否會影響產品質量或導致無法誠信履約。
3.有法規依據嗎?
除87 號令外,許多地方也出臺了相關實施細則或指導性文件,進一步明確異常低價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流程。這些法規旨在規范招投標市場,防止供應商以不合理低價擾亂市場秩序,保障項目質量與順利實施。
4.異常低價報價的處理措施
①要求書面澄清
評標階段可要求投標人說明低價理由,并提交成本分析、履約計劃等證明材料。
若解釋不合理(如無法證明成本覆蓋),可視為無效報價。
②財務能力核查
審查其銀行資信、近三年財務報表、現金流等,判斷能否承擔潛在虧損。
③履約擔保加強
提高履約保函比例(如合同價的10%→15%),或要求預付款保函。
約定嚴格違約金條款(如工期延誤、質量不達標的懲罰)。
④否決投標或廢標
若確認報價低于成本且無法履約,應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否決其投標。
若所有報價均異常,可重新招標。
⑤事后監督
中標后加強合同履行監管,定期檢查進度和質量,防范偷工減料或惡意變更。
5.異常低價報價的處理措施